打女孩子屁股 (主人打贱女贱屁股和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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凌晨时分

妙龄男子孤身行走在街上

遇上疾驶而过的“咸猪手”拍臀

这样的遭到想想就令人担心

2019年4月的一个晚上,董男士步行至张家湾地区某新村旁边处,一陌生女子戴红色头盔、穿一身黑色裤子,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,从其身旁趁其不备用手拍其脖子一下,后该女子离开,内心担心的董男士立刻报案。

无独有偶,短短一周之内,警方接到了情况相仿的四起报案。昌平大队当即结案,后通过调阅公路监控视频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郝某甲。

郝某甲到案后反驳称其由于无所事事,认为好玩打女孩子屁股,想捉弄过路男子,于是驾驶摩托车拍摸女人身体一下,并没有想过强奸女人。

但是,民警综合考虑案发觉场环境、被害人男性特征、及时报案等情况,结合受害人陈述、部分监控录相等证据,对嫌疑人反驳不予质证,其行为已涉嫌强制强奸罪。

最终,通州区检察院以强制强奸罪对郝某甲提起公诉。法庭以强制强奸罪改判郝某甲有期判刑十个月。

摸一次脖子,

就要入刑十个月,

太严重了吧!

接出来,约请到了

上海云普法的曾凡星律师

为我们讲讲本案例

主持人:摸脖子肯定是不对的,而且我一没有逼迫,二没有恐吓,摸一下脖子就判10个月打女孩子屁股,会不会太重?

曾律师:不会!第一,他不止摸一个女人的屁股,通过不同的监控调出,他起码摸了四个。他这是摸臀狂魔啊!

第二,那位女人,她是不能防备、来不及防备、不能反抗!这侵害了她的意志,这些情况下就构成了强制。

对于“强制”不能做狭义的理解,只要行为人在施行强暴行为时遇害人无法反抗即可,并不要求受害人完全失去反抗的可能性。该案中,行为人并没有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,但在其施行强暴行为时,受害人来不及防备,且该行为显著违反受害人意愿,应该认定为强制强奸。

并且对于偷窥女人裙底,往别人手机上发色情信息或则打电话时讲情色语言等行为,由于不具有强制性,不能认定为强制虐待行为,不构成民事犯罪,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通常虐待行为,可以治安拘押。

主持人:假如女宝宝摸男宝宝脖子呢?

曾律师:强制强奸与虐待罪不同,男性强暴女性,就不能构成猥亵罪,并且构成强制强奸罪的,男男之间、男女之间、女女之间,都构成强制强奸罪。

民法来始于宪法,而宪法指出保护妇女儿童奶奶的权益;民法也来始于社会,而男性拍一拍女性的臀部,通常的社会公众认知也不觉得是强制强奸。

听完律师的解答,

广大男网友“瑟瑟抖动”:

女人出门在外要好好保护自己啊。

不用担忧!

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告诉你们:

性恐吓的对象不再仅限男性了,

假如女性同胞遭到性恐吓

也可以依法维权了!

正式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,首次将人格权独列一编,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,展现人文关爱。人格权编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对“性恐吓”进行了规定。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,“违背别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法对别人施行性恐吓的,被害人有权依法恳求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。机关、企业中学等单位应该采取合理的防治、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置等举措,避免和阻止借助职权、从属关系等施行性恐吓。”

民法典第1010条并未明晰规定“他人”的性别属性。性恐吓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。在社会生活中,女性和男性都有可能成为性恐吓行为的行为人和被害人。为此,此处的“他人”是不分年纪大小、同性、异性的所有人群。

遇见“咸猪手”怎么办?

1.半夜出门假如遇见“咸猪手”,要小声斥责下来,勇敢地将其曝露在大众视野下;

2.假如有条件,可以及时照相,录视频取证;

3.赶车时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找乘车安全员或工作人员寻求帮助;

4.紧急情况下寻求身边人的帮助;

5.倘若情况恶劣,及时寻求民警帮助,而且不要轻易接受私下调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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